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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明白,医院不是万能的,做人流时,未做干净,是有这种可能性的。 如果是在民营医院做的话,你可以跟医院协商,要求不缴纳第二次清宫的费用...
一般的说来医院不接受协商。如果接受的话,给钱不多。 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完成,不构成医疗事故。现在正在等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到省里的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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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流手术给身体造成的伤害,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经济赔偿和一定的补偿,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对赔偿事宜做约定,约定赔偿金额和事项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即可,具体如何赔偿可参考以下标准。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关于怀孕后医院做清宫术,二次都没做干净,医生是否要负责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医院负有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清宫术不是在直视的条件下,有可能刮不净的,这是清宫术允许的并发症。和多种因素有关。这就是所谓的医疗风险,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要医院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但医院的手术水平也可能差了一些。建议协商处理。打官司不一不定能胜。
这样的案件外省曾经发生过。属于孕妇产前多次在同一家医院检查均未查出胎儿畸形,生产时发现已不可挽回。这种官司打起来有难度,关键要举证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负责筛查的医院存在过错,即这种小儿缺指是应该发现且根据目前的技术能够发现,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相关案例:诞下畸形婴欲索赔56万距南海法院初次审判“诞下畸形婴欲索赔56万”一案已有近半年,当一岁零五个月“左足缺如”的小志昨日出现在佛山中院的二审现场时,坐在“上诉人”位置的母亲曾秀静顿时情绪崩溃,趴在桌上痛哭。【庭审】双方均对一审结果不满 7月8日,南海法院根据南方医科大学作出的妇幼保健院对事件结果担有10%~20%责任,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方各项损失88549.4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11.85万元。曾秀静一家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认为妇幼保健院应承担全责。而被告方南海妇幼保健院也认为一审判决偏向患者方,医院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赔偿。昨日二审法庭上,曾秀静详细回忆了从2009年11月到去年4月先后进行9次产检(包括4次B超)的过程。前三次检查,曾秀静均未察觉胎儿有可能生出缺少左足。然而去年4月12日,曾秀静在临产前接受了最后一次彩色B超检查,医生告知家属“怀疑胎儿手足缺如”,曾秀静强调,医生从始自终未明确说明胎儿情况,出于母亲的本能,“只能把孩子生下来”。7个小时后,出现了家人最不希望看到的情况:新生儿小志左足缺如。于是,责任认定成为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焦点】 1,医院侵犯孕妇知情权?曾秀静在产前共进行了9次产检,从第一次检查到临产前7个小时最后一次检查,医院从未明确告知曾家胎儿有“远端缺如”的情况,而在第25周、第31周B超医生已经提出怀疑的情况下,妇产科医生仍未建议孕妇作进一步检查,医院未将已经看到的已知风险告知上诉人,存在严重过错。医院方则认为医学与法律上的“知情权”界线有区别,肢体远端检查不在医学法定检查范围之内,医院没有法定义务进行检查,也就不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检查远端肢体缺如的技术尚未达到精确地步,全世界的诊断率也只在23%~55%之间。并且,每次B超检查后,医生都将结果如实告知家属。 2,医院侵犯优生优育权?曾秀静在法庭上数度落泪,称“小孩现在能开朗地笑是全家人倾注的心血”,虽然花4000元装上了假肢,小志还是不能像同龄人一样跑跑跳跳。若是医院在产前检出残疾,或许就可避免此事。代理律师称“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优生优育”,医院有责任将所有风险告知孕妇,孕妇可进行多次检查,最后怎样选择则是孕妇之事。而被告方表示,优生优育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每年全国有200万个新生儿出现不同程度的畸形,将这200万个胎儿扼杀是件违反伦理道德、违反自然规律的事,除了明确规定的六类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残疾,其他生命都享有生命权。但多次检查又会被疑为“过度治疗”。庭上,曾秀静一方表示愿意调解,但南海妇幼保健院并未明确表态。庭审持续两个小时后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延伸】微博全程直播庭审昨天上午,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佛山中院官方微博进行同步直播,引来众多粉丝“围观”。昨天微博直播共持续两个多小时,整个庭审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共发布微博信息近百条,通过照片和文字展现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等各个庭审环节。据悉,“案件庭审微博直播”在佛山法院尚属首次。网友围观庭审同时,也对佛山中院做法表示赞同。网友“21世纪的新潮人”表示,公开是消除误解的最佳途径,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好途径。网友“黄粱一梦”则表示,这次微博直播是法院审判公开迈出了重要一步。“公开才能得到理解和支持!”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坦陈,通过微博平台及时向群众公开法院各项工作信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主动接受监督。为此,佛山中院今后仍会选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各类案件进行微博直播,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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