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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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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院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依法推定的事实;4、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律推定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 2、根据“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行政机关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为证据。 3、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则等同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充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某些特定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or勘验笔录;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档案等因素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事实,而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可能涉及又算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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