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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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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区别:1。 监事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2、董事会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员工代表,也可以没有员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员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选举超过一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3、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和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方可举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业务范围一般定性为总公司联系业务,没有签订合同的权限,所以即使贵总公司签发授权书或证明,也是没有作用的,也是改变不了其法律地位的。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分立可采用衍生分离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公司分立时,公司股东作出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资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部分资产分配给另一家或几家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另外设立的新公司必须进行开业登记,持续的原公司必须进行变更登记。(2)新设立的新设立是指公司将所有资产分别分为两家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注销,新公司注册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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