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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拘传到庭;若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暂停审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方脱逃或其他情况无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一旦被告人无法到庭,应当中止侦查或中止审理,一切诉讼关系(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都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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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醒一下,“被告人”和“被告”是不同的概念。“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案中相对球茎自诉人的一方;“被告”是民事案中相对于原告的一方。换句话说,就是在民事案中叫做被告,而不叫被告人,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中才有“被告人”这个词。向法院提起的民事案或刑事案必须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资料,这不仅是为便于法院送达传票,更重要的是为了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立案审查阶段。《解释》第188条规定,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解释》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拘留到法庭;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暂停审判,被告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如有必要,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自诉状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不出庭的,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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