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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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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对欺骗手段的认定和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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