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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明显不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如法院纠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裁决,则可视为对其仲裁裁决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有证据证...
仲裁明显不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 如法院纠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裁决,则可视为对其仲裁裁决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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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要求执法行为必须追求最终的公平和正义,要给与当事人足够的诉讼渠道和机会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认为自己的案件在法院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审理,就应当允许自己在仲裁程序中再一次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失去法律上的正义。 而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在权利的行使上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行使不能,法律规定了各种救济方式。本案中,建筑公司在阿城法院诉讼中最终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是因为在程序上建筑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质性审理,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这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当事人自己放弃了得到保护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不对的。在现有仲裁制度下,合同主体双方一旦已经约定了适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就必须依约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不再具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本案中阿城建筑公司明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建筑公司的起诉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 建筑公司一开始没有依约申请仲裁,而是向法院起诉,并主动提供了载有仲裁条款的建筑工程合同,这个行为本身说明对于申请仲裁权利的行使,建筑公司既非不知,也非不能,更没有其他法定的阻却理由,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归于无效并不能恢复。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承认并且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法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做出的正当决策。
1、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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