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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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