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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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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物质以及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现,但却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为减少用工法律风险,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不购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保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单位不愿报销职工医药费,可走法律诉讼途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负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要如实地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诉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应聘人员如实告知单位有关事项,同样,劳动者也不能隐瞒学历、技能等相关个人信息。这也是为了使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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