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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根据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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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自由原则也是界定搭便车行为的重要方式。外国学者说过,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但是不加限制地允许模仿,会助长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减弱创新者的创新动力,从而破坏有效竞争.笔者以为模仿自由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如果认定搭便车行为的本身破坏了竞争,那么这种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对模仿自由原则和搭便车行为划定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与促进,同时,搭便车行为是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来维护竞争者,对竞争者的保护只能屈从于对竞争公益的维护。
关于银行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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