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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谁是借款人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 通过本案的判决...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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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时,应当由名义借款人偿还债务。由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名义借款人和贷款人,名义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债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偿债务: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首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先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为以后的实施阶段做好准备。 二、向法院起诉还款。如果对方欠钱,找不到人,如果有明确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可以由法院受理。 立案后,法院通常以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将在审理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后作出缺席判决。 三、失联超过两年的,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理人拒绝支付债务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理人列为被告。 四、共同偿还债务或连带偿还责任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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