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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纠纷呢? 实践中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第一是协商,是指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审理。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评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于没有提出新事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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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先行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网上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市区街2号,身份证号 210726196910040***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山高级中学,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中学校长。联系电话:82829138 上诉人因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对病假工资的认定有误。 原判决认定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上诉人与被上诉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医疗期病假工资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从2000年7月份就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系单位老员工,2007年9月被确定为膀胱癌,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保险费缴纳基数可以看出,2007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为1618元,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925元,2009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925元,所以病休期间的应得工资总额为89586但是单位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为2437.43元,被上诉理应补偿上诉人工资差额87148.57元及经济补偿金21787.14元。 (二)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错误。 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的平均工资认定有误,因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1123日,2008年及2009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均为3925元,所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3925元,所以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赔偿金为78500元(3925元×10个月×2倍)。 (三)原判决以上诉人的病情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医疗补助费47100元及经济补偿金11775元是错误的。
合同纠纷被人起诉后,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应该积极应诉。具体的可从以下方面来做工作: 1、如果发现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理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审查原告的诉讼是否有事实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证明其主张。 4、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证的,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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