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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机动车用燃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油标准。质量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和进口车用燃油进行监督检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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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所属(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承担本辖区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治理整改等相关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兼职环保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合格,方可转入;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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