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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提供的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当事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准确无误地陈述关于借贷金额和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的背景、过程以及双方就利息问题达成的一致共识,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详细情况。此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反驳意见,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文件进行有力的辩护。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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