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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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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将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因此,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两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没收财产。对单位处以罚款的,采用无限罚款,即具体罚款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主要是自由刑,当然,也有适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在适用自由刑时,大多数刑罚与个人犯罪相同,其中一些刑罚低于个人犯罪。实施两种罚款制度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综合综合处罚,可以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法律规定只实行单一罚款制度的,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只有少量规定直接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这是因为不适用单位犯罪的。因此,只要单位犯罪主管人员的形式不能直接实施,就没有必要反映在个人的情况下。
公司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一般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两种罚款制度中,单位被判处罚金,罚金被判处无限制罚金,即罚金金额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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