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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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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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