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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款合同以外,贷款人还必须提供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才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到期以后偿还。 第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担保人在签名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只是有一个签名的,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如果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该在主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想楼主的问题也出于此。我国通说认为(司法考试范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第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的形式纷繁复杂。有些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要求借款人与之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据此长期占有租赁物,以期达到以物抵债的效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出借人要求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被告钟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当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除签订《借款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约定:若被告钟某逾期未能足额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被告钟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车棚出租给原告周某使用,借款利息作为原告周某支付的租金,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告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判决确认其对被告钟某所有的上述两套房屋享有租赁权和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背景及履约情况,双方实际系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钟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且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经法院释明,原告周某坚持本案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周某自述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就还款事宜起诉至原告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因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周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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