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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担保借款的合同这个问题规定

2022-08-09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的形式纷繁复杂。有些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要求借款人与之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据此长期占有租赁物,以期达到以物抵债的效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出借人要求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被告钟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当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除签订《借款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约定:若被告钟某逾期未能足额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被告钟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车棚出租给原告周某使用,借款利息作为原告周某支付的租金,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告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判决确认其对被告钟某所有的上述两套房屋享有租赁权和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背景及履约情况,双方实际系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钟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且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经法院释明,原告周某坚持本案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周某自述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就还款事宜起诉至原告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因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周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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