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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共租赁房的交易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和备案证明;(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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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对外出租的行为。(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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