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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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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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