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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涉外离婚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确定规定是:如果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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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和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及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也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即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另外,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如何让人民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做出的离婚判决,可以跟据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而未和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书时,需要提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并且还有准确的中文译本,在写申请书时,要注意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等情况,做出判决的国家、判决时间、时间以及生效时间。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书之后,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会有三名审判员进行审理,并且,做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对被告、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或者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但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还有以下具体规定:一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自己的法院起诉,中国公民住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配偶双方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及物动词双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也就是,被告在我国有住所,就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则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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