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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参考如下法条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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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其中的生活必需费用,可以理解为基本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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