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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如何处理拍卖的法律规范有两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1、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拍卖无人问津,可以进行流拍,然后重新估算价格继续再拍卖。 2、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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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如何处理拍卖的法律规范有两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格应根据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格未达到保留价格时,应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格不得低于之前保留价格的90%。三次拍卖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向债权人偿还所拍卖的股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一次拍卖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的80%;若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相对来说,第一种拍卖处理程序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虽然只是股权拍卖的规定,但其他财产如实物的拍卖应参考。
拍卖具有强制性。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否,所有权人已不能掌握,它失去了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拍卖物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对破产财产的拍卖,不受破产企业的影响,更不能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直接进行,而受清算组的管理、支配。拍卖公告要载明拍卖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还要载明拍卖原因、日期、场所、查阅有关拍卖物资料或看货看样的地点、时间,以及拍卖物价金交付的时间等。拍卖动产,应在动产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或委托拍卖市场进行拍卖。
关于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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