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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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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拟定征地方案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土地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示(附释义)(节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篱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2004年10月21日)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土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日)……(二)各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案例解析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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