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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中的“怠”是指迟延、不主动、不积极的意思。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表现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漠视、不关心、不关注的态度。如果债务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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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不行使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被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负面不作为,无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从未主张过。如果以其他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如口头或书面,则不能视为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一个客观标准,方便法院明确确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的失败。 (2)但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撤回诉讼,导致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是否撤回诉讼或撤回诉讼后是否再次起诉有选择的情况下。可见债务人并没有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经提起诉讼为挡箭牌,而是阻止了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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