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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公司拖欠您工资,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在采取行动之前,您应该先与所在市区的劳...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工资欠条在法律层面具有效力时,通常需要采取书面格式进行记载。然而,在自然人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另有约定的话,则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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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开庭前,我认真了解了本案案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参与了整个法庭审理,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我当事人已于2006年7月18日实际履行了12600元的还款义务。 关于归还的这12600元,原告已经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有,应当认定我当事人已有归还12600元的事实。 二、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辩称有两个12600元的欠条,这毫无事实根据,明显是谎言,事实是就只有一张欠条,并且就是原告所还的那张。 理由在于: 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两张12600元的欠条存在。 其次,既然是原被告在借款和结算运费时产生欠条的,就不会有如此巧合刚好有两张12600的欠条,如果是借款的一般是整数,如果是运费的,原告是三轮车运货,运费不可能同时产生有这么大额的两张,并且也不会有这么巧合的数字,只能说明原告所称的有第二张12600元欠条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而事实是原告拿了被告所开的12600元的支票后就没有把欠条返还给被告,并且干出了拿着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再还款的无赖行为。
一、如果说对于工资打欠条想要有用的话,则必须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第一,欠款双方的身份信息; 第二点,是欠款的具体金额; 第三点,是欠款的事实。 也就是说要对老板拖欠工资的这个事实有一个比较详尽的描述,如果没有这些要件的话,那么这个欠条是在法律上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资金紧张不能结清某某某的工资款伍万元,现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落款写欠款人:某某。写上真实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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