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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因为公司合并必须有2个及以上的公司主体,所以不存在合并分公司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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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合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与总公司合并。 2、合并,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都诸多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答: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母公司可与全资子公司合并,成立新的有限公司。具体程序如下:新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开业登记材料;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合并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股东大会(或其所有人)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说明哪些公司合并和合并的主要内容);4、合并方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5、合并方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6、合并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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