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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务所设立条件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2.具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
一、设立事务所的条件 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进行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 2、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注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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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 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风险提示: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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