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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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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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