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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
面对市场上的假冒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消费后必须要求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收据、保证卡、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四个方面。对此,消费者必须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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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时,必须向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应着眼于以下证据收集:(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资料,如商品采购发票、服务票据、加工加工加工、保管合同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目标物品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状况的资料,如损失清单、文件、现场调查记录等。消费者不太了解一些制造过程复杂的产品,很难证明被告的错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诉讼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要证明其损失是产品本来的缺陷,就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向法院举证提供证人的方法。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证明书和物证明书必须提交原件,但如果提交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记录等外语证明书,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书。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主张后,应在起诉后法庭审理结束前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暂时无法提交证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些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实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到期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根据《》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向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根据《》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向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关于举证的期限,一般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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