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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签订的分房协议有什么效力

2021-01-16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依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院裁判实践情况,“老公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是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是以该房屋产权证书所载登记时间为划分界点的,如在婚姻期间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女方有权主张分割。但如在婚前男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女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女方是可以主张分割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生效之日止这段期间的婚后月供还贷部分财产。   婚后房产增值收益是否有权主张分割,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且法院判例也各有不同,但可以主张。   婚后所购家电、房屋装修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主张分割,但需要举证或者双方认可。婚前所购电器等动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如果在男女结婚的时候老公有房贷的话,说明房子是老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按揭购买好了的,此时多半会认定为其个人房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话老婆就是不能要求进行分割的。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在结婚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话,则也是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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