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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或者称作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正式渊源以及非正式渊源,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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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1.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2.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3.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刑法渊源是指刑法权产生的根据和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渊源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直接渊源是指成文的刑法法规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法规、附属刑法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授权,以行政命令形式颁布的有关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文件;间接渊源一般指习惯、判例、解释、学说等。世界各国刑法由于国家性质和所属法系不同,对刑法渊源确定的范围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仅以成文法为刑法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把习惯法和判例也视为刑法的渊源,法官定罪量刑有恪守成案的义务,凡与判例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各级法院必须遵守本法院或上级法院已有的判例。 因此习惯法和判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刑法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定罪量刑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关于解释,一般认为:立法解释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说明,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解释,不应视为刑法渊源的一种形式;学理解释是一种学说或见解,无法律约束力,不应视为刑法的渊源。目前争执较大的是司法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只能阐明法律的内容而无创制法律之权,所作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法律授权所作的有权解释,虽然其本身不是法律,但其内容与法律相符,服从解释即服从法律,对司法机关有一般适用的效力,故也可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以成文的刑法法规为限,习惯、判例、解释、学说一般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各种法令,经全国人大授权的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例、命令等,都是刑法的渊源。
是的。1、刑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承载刑法内容的文本。2、我国现行刑法的起源主要是:(1)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罚外汇欺诈、逃避、非法外汇销售的决定);(3)附属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刑事处罚规定);(4)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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