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7年04月25日,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
1、根据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在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上,县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全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监测,第三章行政调查,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国家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有了进一步的加大,针对非法集资当事人的处罚也更为严重。非法集资涉及到犯罪,当事人不仅仅会被罚款,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该条文的最后一款规定,涉案财物一般在说送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将其集资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1、根据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在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对此,有金融机构高管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日常办公部门,并鼓励举报。非法集资案件中,以“租宝”为例,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于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3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