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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种苗;(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禁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三)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灌溉用水;(五)其他危害酿酒葡萄质量安全的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产业发展的协调和保护机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种植的种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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