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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关于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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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实际物资产,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二)土地增值税:被吸收方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其房地产,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契税:吸收合并方承担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4)印花税:原则上,原来贴花的部分可以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事项可以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吸收合并分公司账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算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税务登记文件等税务文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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