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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夫妻借钱一方是将借的钱用于日常生活、生产或家庭等方面,这个钱就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附: ...
为您解答。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所负的不合理开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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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其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
需要看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并且作为妻子遗产的部分是需要清偿债务的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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