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
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方位00~150
150~300
300~450
450~600>600间距系数
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体塔式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四条多功能商住综合楼,其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之间,核算建筑间距时可在扣除裙房的高度后按本规定的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差乘以间距系数;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南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和乘以间距系数;以上间距最小值不得少于9米。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
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在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旧城区增加10%以上,新区增加20%以上。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环境要求,按其相关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