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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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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守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如果有代管钱物,看守所应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处理方法:服刑期间停止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有关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印件(人信〔1999〕177号)第6条.第7条: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拘留的,拘留期间工资停止支付。如果到期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公司接受正式工作,可以参考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方法。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1、职工拘役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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