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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对被处罚人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对其进行批评和教育,责令其改正,使其引...
行政处罚中精神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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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五十元以下的都可以当场收缴。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上的,要通过银行收缴。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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