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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是有的;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认定主要看是否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招摇撞骗活动,这是本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这种犯罪的认定,只看具体行为,存在招摇撞骗行为的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处理,对于诈骗数额没有数额要求。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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