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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劳动者有欠条,但是拖欠工资快两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不会受理,劳动者有欠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告:刘**,女,29岁,,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大厦**室(邮编518000),联系电话×××××××。被告: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底层甲(邮编200051),联系电话021-********。请求事项: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2、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4、6、10、11月共4个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3月20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被告单位担任董事助理职务,工资为6000元/月。2006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岗位调动的方式被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上级单位深圳××臵业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工资降为4500元/月。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06年9、10、11三个月的工资共计180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每次都承诺等财务状况好转后再支付。但2007年4月25日,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伙同上级单位深圳××臵业评估有限公司找借口于当日将本人辞退。原告认为,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这一法定义务,除应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被告还欠缴原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理应补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你院,希望能支持原告诉请。此致上海××区人民法院原告:(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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