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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诉讼要求行使看望权。看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娃儿看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有生...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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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对方带走孩子不让见的: 1、双方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单独就探视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未经诉讼判定对娃儿看望权利的,能够以直接抚养娃儿的一方不让看望或不协助看望为因提起看望权纷争之诉;如果法律已经对娃儿看望问题做发生奏效的裁判或裁定,则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限定对拒不执行有关看望娃儿等裁判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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