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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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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三)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五)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对于国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对于国际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用户对于逾期不处理的投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的投诉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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