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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是否应当保留,法院可以扣押?

2022-0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详尽规定,主要包括8种财产:⒈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⒍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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