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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一罪处罚,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基本共识,选择犯是性质相同又属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种数罪,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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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
根据犯罪处罚,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和司法实践有基本共识,选择犯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一犯罪,基于同质犯罪,适用同一刑罚范围,几种行为选择犯不需要并罚。根据《关于执行指控和指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如何适用选择性指控定罪量刑,定罪应当依照犯罪处罚,因为选择性指控是指犯罪的具体内容,反映各种犯罪行为,可以总结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指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万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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