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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工程对公...
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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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审定机关在审定前应当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民事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审定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并说明理由。审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经申请,可由审定机关批准延期一年。审定意见有效期满,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不能确认的事项,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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