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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工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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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七日内,将审批的建设项目相关图纸抄送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XX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XX审批。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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