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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

2022-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与丘某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申请某镇政府调处。当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林某认为此行为已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就应当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而非缩小解释,即:对政府作出的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不论是程序性的处理决定,还是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都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因为是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有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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