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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能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
下面就是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裁决规则: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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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与丘某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申请某镇政府调处。当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林某认为此行为已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就应当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而非缩小解释,即:对政府作出的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不论是程序性的处理决定,还是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都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因为是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而有所例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是否可以行政诉讼的问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为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范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在此期间,如果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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