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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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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无着落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所在学校、居(村、牧)民委员会向民政部门申请生活救助。
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控告,移送有关机关予以查处;(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联席协商制度;(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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