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2、持卡人是故意不还款。以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恶意透支是指: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2、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二、 1、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将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为持卡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效催收是指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如果信用卡欠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4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